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18-01-04 10:25:39   来源:罗平县环境保护局   作者:   

                      罗环罚字[2017]19号
 
 
罗平县阳洋黄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68368915X4
       地址:罗平县罗雄镇生物加工园区花海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李光德 
       住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九龙镇把洪村委会以苦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2月21日,罗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10286吨/年脱水干姜生产线污水处理设施闲置未正常运行(逃避监管),洗姜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罗平县环境监察大队2017年12月21日现场制作的《罗平县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记录》、现场拍摄的相关照片和2017年12月22日制作的《罗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为凭证。
       我局于2017年1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罗环罚告字[2017]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截止2017年12月29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罗环罚告字[2017]19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法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伍元整(¥36,500元)
    
(二)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及时整改,确保废水、废气各项污染物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应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及时整改,确保废水、废气各项污染物做到稳定达标排放。限于2018年1月10日前改正,并于改正期满后5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二)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罗平县支行    
       收款单位:罗平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53001647436050545249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我局将缴款凭据(发票)送达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罗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罗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