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17-07-27 11:01:31   来源:罗平县环境保护局   作者:    

                      罗环罚字[2017]06号
 
罗平县老厂乡舍迫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778560965D
       地址:罗平县老厂乡舍迫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杜家保  男 47岁
       住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马街镇铁厂村委会鸭格塘村169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和采纳情况
       2017年6月6日,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矿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矿存在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排放矿井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罗平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2017年6月6日现场制作的《罗平县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记录》、现场拍摄的图片资料和2017年6月12日调查的《罗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反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6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罗环罚告[2017]06号)告知你矿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截止2017年7月4日,你矿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矿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2、责令你矿立即改正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设置污水排污口,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实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3、要求你矿于2017年7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行罗平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对你矿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若你矿拒不按责令改正要求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改。 
       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罗平县支行    
       户名:罗平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5300164743605054524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矿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罗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罗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周岗生               电  话:0874-8212002
地 址:罗平县万峰路12号    邮政编码:   655800  
 
罗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4日